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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缴纳了社保,为何还不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案例研究

更新时间:2025-04-03 07:00  浏览量:4

【裁判要义】

劳动关系的认定应综合考量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等因素,不能仅依据社保缴纳情况。某公司将部分岗位工作外包,劳动者由外包人员面试、管理并支付工资,虽存在部分期间劳动者社会保险缴费单位系某公司的情况,但该情况亦可以与外包人与某公司之间签订的《岗位外包服务协议》中为劳动者解决社保挂靠代缴问题的约定相符,综上,认定劳动者与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朱某经BOSS直聘软件报名,由某B公司的招聘专员介绍至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519号面试,面试由案外人葛某及刘伟进行。2023年4月1日起,朱某在该地点工作,工作至2023年11月7日。

朱某主张与某公司、某B公司约定了工资标准,工资由葛某支付,每半月支付一次。朱某通过钉钉打卡软件考勤及请假,钉钉打卡软件中载明朱某加入的企业为某B公司。

2022年1月1日,某公司与案外人葛某签订《岗位外包服务协议》,将部分基础岗位工作外包给葛某。朱某于2023年11月23日向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某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被驳回。后朱某向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亦未被受理。

朱某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应当结合劳动管理、报酬发放、用工形式等相关要素,综合考量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有无及强弱。当事人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从主体资格、人身隶属和经济从属性等方面进行判断。本案中,某公司已于2022年1月1日与案外人葛某签订《岗位外包服务协议》,案外人葛某以个人名义按月向朱某支付相关费用。朱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某公司存在提供劳动、给付工资性劳动报酬的财产关系以及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对朱某主张要求确认其与某公司于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1月7日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在此基础之上,朱某要求某公司、某B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朱某不认可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朱某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关系的认定需综合考量多种因素。本案中,某公司与案外人葛某签订《岗位外包服务协议》,朱某的面试、工资支付均由葛某及刘伟负责,朱某未能证明其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实质性条件。虽有部分期间葛某社会保险缴费单位系某公司,但与《岗位外包服务协议》中关于社保挂靠代缴问题的约定相符。因此,朱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一审判决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案例来源】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津02民终10516号民事判决。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对于岗位外包等情况,应明确与外包人员及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例如可由外包人员签署相关非雇佣声明书等,并且同时在外包协议中明确外包人针对劳动用工承担全部的支付及法律责任,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劳动关系认定纠纷。

提示劳动者,在类似情况下,应明确自己的雇主,保存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以便在发生劳动争议时维护自身权益。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