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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婴死亡,医院赔88万律师费55万?律师:涉嫌欺诈

发布时间:2025-07-18 01:21:07  浏览量:79

2020年元旦,广西籍务工者韦先生6个月大的儿子因咳嗽症状被送至佛山南海区第七人民医院急诊,因医生未及时接诊延误抢救,导致婴儿因呼吸道异物窒息死亡。

尸检报告确认医院存在“未尽急诊义务、错过救治时机” 的过错。

2024年5月,医患双方经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医院支付88.8万元。但韦先生最终仅到手33.3万元——代理律师邓某以“咨询费”“律师费”名义分三次转走55.5万元,占比高达62.5%。

更离谱的是,律师以"科技咨询公司"名义签约、倒签合同日期、隐瞒实际赔偿金额等操作,让这场维权充满争议。

争议一:两份合同暗藏玄机

初次签约时,邓某以科技咨询公司(非律所)名义与韦先生签订《咨询合同》,约定“赔偿金23万元以上部分作为咨询费”,但未明确具体金额和日期。该行为是否涉嫌规避律师风险代理收费限制?

2024年5月23日前后,邓某告诉韦先生赔偿款下来了,共79万元,并让他在一份《承诺书》上签字。韦先生打印银行流水后发现实际赔偿金额为88.8万元,而邓某只给了他25万元。韦先生感到被骗,随后与邓某重新签订了一份《委托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律师费55.5万元。最终,韦先生实际拿到赔偿款33.3万元,邓某获得55.5万元。

两份合同显示,律师前期以"科技公司"身份介入,后期转为律所合同。

争议二:

隐瞒赔偿金额与阻断当事人知情

调解协议实际金额为88.8万,但邓某告知韦先生“仅赔79万”,并控制收款银行卡,未经韦先生同意分次转账4.9万、4.9万和54万。韦先生发现真相后,邓某以“凭本事多要赔偿”为由施压,迫使其重签律所《委托合同》固定55.5万费用。

医调委调解时,邓某以“当事人无法到场”为由未通知韦先生,且拒绝提供其联系方式,导致韦先生全程被排除在关键流程外。

争议三:律师收费突破法定上限

我国规定医疗损害案件风险代理收费上限为标的额18%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本案若按此标准,律师费应为16万元,但邓某收费55.5万,超标近3.5倍。

争议四:立案一年无果

2024年7月,韦先生向广州市律协投诉邓某,律协虽于8月立案,但截至2025年7月未公布调查结果。涉事律师已跳槽新律所,原律所称"不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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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此案中,邓某前后与韦先生签订的两份代理合同有何区别?此类收费方式是否合理?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胡青春律师告诉“法度Law”,第一份《咨询合同》是以科技咨询公司名义签订,其不具备执业资质,合同效力存疑;第二份《委托合同》是在委托事宜已经办理完毕且当事人韦先生对赔偿金额提出异议后签署的,因此该份合同的效力同样存在问题。

胡青春律师认为,涉事律师与当事人签订的第一份合同属于“风险代理”,且从合同签订的时间顺序上看,二次订立的合同有规避《律师法》及《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嫌疑,应属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

从代理费用来看,胡青春律师表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于风险代理收费上限作出了明确规定,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韦先生获赔总额88.8万元,律师拿走55.5万元,显然是违反了收费办法。再者,邓某隐瞒实际赔偿金额、控制收款银行卡擅自转账,后又以各种理由组织韦先生重签合同约定高额固定费用,其行为涉嫌欺诈,应当返还超标准收取的费用。

此外,邓某以科技咨询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涉嫌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如经查证属实,可能会受到警告、罚款、停止执业等行政处罚。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黄晓宇律师向法度“Law”表示,这种情况多出现在“全风险”代理这种收费模式下,因为种种原因,委托人前期不愿承担维权成本。个别走“旁门左道”的律师则抓住了委托人的心态,采取类似阴阳合同的行为,规避相关规定。

黄晓宇律师认为,邓某在处理韦先生的纠纷过程中,最核心的问题是邓某是否是以“律师”这一特殊身份代其参与谈判、调解。如果是以律师身份参与其中,那么就属于律师执业范畴,受到律师执业规范限制。如突破风险代理上限、承办业务须由律所统一接受委托等均属于违规行为。因此第一份咨询合同,可能因触及法定虚假意思表示或欺诈归于无效或可撤销合同。至于事后补签的《委托合同》,如果存在邓某控制医院支付的款项相威胁,逼迫韦先生补签合同这一情形,同样可以受胁迫为由起诉撤销。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刘伟涛律师向“法度Law”表示,邓某与韦先生签订的第一份《咨询合同》涉嫌签约主体违法。邓某以科技咨询公司名义签约,但实际提供的是诉讼代理服务(参与调解、签署法律文件等),直接违反《律师法》。第二份以律所名义补签的《委托合同》涉嫌合同欺诈。邓某将合同日期伪造成2023年12月的目的在于掩盖前期违法签约行为,规避律所对风险代理的审查义务。

刘伟涛律师认为,此事中约定“一次性支付律师费55.5万元”却未列明服务内容与计算依据,违反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收费比例严重超标。按普通民事案件风险代理上限(18%)计算,邓某收取55.5万元,超出法定上限。此外,邓某作为律师控制当事人银行卡并擅自分次转账55.5万涉嫌构成刑法中的“侵占罪”。

刘伟涛律师表示,第一份因主体违法合同无效;第二份因欺诈、显失公平可撤销。韦先生可申请退还相应律师费用,向司法局申请吊销律师执照,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