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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裕重工及刘伟等7人因财务信息披露违规被山东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发布时间:2025-08-28 15:20:12  浏览量:77

近日,山东证监局发布的一则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引起了资本市场的关注。2025年8月27日,山东证监局对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据悉,通裕重工于2025年4月2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显示,由于以前年度管理不善、存货核算方法有误等原因,导致公司存货账实不符。基于此,通裕重工对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进行了更正,分别调减了存货和未分配利润。

通裕重工这种相关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该办法第五十一条,公司董事长刘伟、总经理司勇、财务总监杨静,时任董事长黄文峰、时任财务总监高升业、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春梅、时任董事司兴奎,需对上述违规行为负责。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山东证监局决定对通裕重工、刘伟、司勇、杨静、黄文峰、高升业、李春梅、司兴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山东证监局要求通裕重工及相关责任人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该局提交书面报告。

此外,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相关方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此次事件为通裕重工及资本市场其他企业敲响了警钟,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规范性是上市公司必须严格遵守的重要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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